妊娠期甲状腺功能亢进(妊娠期甲亢):我国2019年《妊娠和产后甲状腺疾病诊治指南》推荐甲状腺功能亢进诊断标准为:血清促甲状腺激素(TSH)<0.1mIU/L,FT4>妊娠特异值参考上限,排除妊娠期甲状腺功能亢进综合征后即可诊断。
妊娠期间甲状腺的生理变化相当大,可能与母体甲状腺异常相混淆。由于妊娠期细胞外液和血容量增加,妊娠晚期母体甲状腺体积增加10%-30%。妊娠期间甲状腺激素水平和甲状腺功能会发生变化。首先,母体总甲状腺激素或结合甲状腺激素水平随血清甲状腺结合球蛋白浓度增加而增加。其次,促甲状腺激素在许多甲状腺疾病的筛查和诊断中起着核心作用。妊娠期由于大量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对TSH受体的刺激,使游离甲状腺素(FT4)水平升高,抑制下丘脑促甲状腺素释放激素,限制垂体TSH分泌。妊娠期母体和胎儿对甲状腺激素需求增加。妊娠期间发生的甲状腺相关病理生理变化,以及显性和亚临床母体甲状腺疾病对母体和胎儿均产生明显影响。
妊娠期甲亢与流产、妊娠期高血压、早产、低出生体重儿、胎儿宫内生长受限、死产、甲状腺危象及妊娠期妇女充血性心力衰竭相关。根据美国妇产科医师学会《妊娠期甲状腺疾病管理指南》和《2017ATA指南:妊娠期和产后甲状腺疾病的诊断和管理》:妊娠期甲亢应服用抗甲状腺药物,可选择的药物分别为甲巯咪唑和丙硫氧嘧啶。在妊娠早期是抗甲亢药物导致出生缺陷的窗口期。甲巯咪唑与丙硫氧嘧啶的致畸风险相当,但是丙硫氧嘧啶的程度更轻。根据《孕期与哺乳期用药指南(第二版)》,妊娠早期(妊娠≤3月)首先选择丙硫氧嘧啶,因甲巯咪唑在妊娠的前三个月可能会穿过胎盘,导致胎儿皮肤发育不全及“甲巯咪唑致胚胎病”(包括鼻后孔和食管闭锁,颜面畸形)等先天性畸形;妊娠中晚期(>3月)首先选择甲巯咪唑,因丙硫氧嘧啶可能引起肝脏损害风险,甚至导致急性肝脏衰竭和死亡。
甲巯咪唑和丙硫氧嘧啶的作用机制类似,两者通过抑制甲状腺中的过氧化酶系统,使被摄入甲状腺细胞内的碘化物不能氧化成活性碘,从而抑制甲状腺激素的生物合成,二者不能对抗甲状腺激素的作用,也不能阻止已合成甲状腺激素的释放。
根据2019年《妊娠和产后甲状腺疾病诊治指南(第2版)》推荐的起始剂量为:妊娠期甲亢丙硫氧嘧啶50-300mg/d,甲巯咪唑5-15mg/d,两者均需每日分次服用。妊娠期甲亢患者服用不超过最大剂量丙硫氧嘧啶为300mg/d或甲巯咪唑为15mg/d都是安全的。甲巯咪唑和丙硫氧嘧啶均可以通过胎盘,从而影响胎儿的甲状腺功能。在治疗妊娠期甲亢时,尽量保证抗甲状腺药物的最低有效剂量。
建议在妊娠早期每1-2周监测一次甲状腺功能,及时调整药物用量,避免药物过度治疗,减少胎儿甲状腺肿及甲减的可能性。妊娠期中晚期每2-4周监测一次,达到目标后4-6周监测一次。一般控制目标是使妊娠期妇女游离甲状腺素(FT4)接近或轻度高于正常值上限,促甲状腺激素(TSH)在正常范围。从妊娠中期开始密切观察胎儿情况,进行超声检查,监测胎心率、羊水量、观察胎儿是否有甲状腺肿情况。
结合循证医学证据推荐:
1、孕前期:甲巯咪唑、丙硫氧嘧啶。
2、备孕期:丙硫氧嘧啶,如果接受碘131治疗的患者,至少应在碘治疗结束6个月后才能考虑怀孕。
3、妊娠12周以内:选择丙硫氧嘧啶,以避免甲巯咪唑可能引起的畸形发育风险。
4、妊娠12周以后(胎儿器官已基本发育成熟):丙硫氧嘧啶换为甲巯咪唑,以避免丙硫氧嘧啶长期使用可能的肝脏毒性,甲巯咪唑和丙硫氧嘧啶的等效剂量比为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