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健康网 > 健康科普
热点排行
学校如何防治结核病
2024-01-26 09:21:14
作者:黄德新
作者单位:梧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学校结核病防控策略包括常规防控措施、散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为学校实施常规防控措施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疫情处置。

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报告

1.开展学校肺结核单病例预警信号接收和信息核实。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旦收到学校肺结核单病例预警信号,要及时组织其辖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实患者住址及学校信息,填写《学生年龄段/教师肺结核患者信息核查表》,并于24小时内在预警系统中勾选“是否为疑似事件”。对于年龄在“3-24岁”其他人群的肺结核患者,经核实一旦确认为“幼托儿童”“或“学生”或“教职员工”;或患者现住址跨县(区)变更,均要于24小时内在传报卡上做相应更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应定期浏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以免遗漏学校肺结核疫情信息。

2.开展学生/教职员工患者的信息反馈。发现本地学校的学生/教职员工患者,应在24小时内向病例所在学校通报;发现非本地学校的学生/教职员工患者,应填写《跨区域学生肺结核患者告知单》,并在48小时内向学校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必要时可由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通报关信息。《跨区域学生肺结核患者告知单》见《中国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

3.进行疫情报告。如一所学校内发生2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病例,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24小时内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填报“疫情报告表”,并根据处置情况及时填报“疫情处置进展表”。如一所学校内发生3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病例,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如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学校所在地的县(区)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定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于2小时内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告。

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

1.开展患者个案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要在学校的配合下,尽快对肺结核患者开展个案调查,了解患者的发病和就医过程、掌握其患病后的活动范围和接触人员情况等。调查主要内容包括患者的基本情况,发病、就诊和诊疗经过,接触史、发病后的主要活动,诊断治疗情况,目前的健康状况等,个案调查表见《中国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如患者已回到原籍,可请原籍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完成。

2.进行密切接触者筛查。(1)筛查工作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学校协助下,根据学校提供的校内密切接触者名单和患者个案调查所收集的其他密接者信息,组织开展密切接触者筛查,并填写“学校肺结核患者接触者筛查一览表(附件2-15)”。接触者筛查应在完成指示病例个案调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2)筛查方案:①5岁以下接触者: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TST)/γ-干扰素释放试验(IGRA)/其他感染检测,有可疑症状者或TST检测强阳性/IGRA阳性者须进一步进行胸部X光片检查。②15岁及以上接触者: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TST/IGRA检测/其他感染检测和胸部X光片检查。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TST检测强阳性/IGRA阳性者、胸部X光片异常者进行病原学检查,病原学阳性者需进一步开展菌种鉴定和药物敏感性试验。有条件的地区建议保留菌株,以备开展菌株间同源性检测。(3)特殊情况处理:对未按要求接受筛查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督促学校再次组织筛查;已返回原籍的密切接触者,可委托学生原籍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开展筛查。

3. 筛查后处理。(1)对疑似肺结核患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指导学校做好隔离工作。(2)对排除了结核病诊断但TST检测强阳性/IGRA阳性者,应在知情同意的原则下,与学校共同动员其接受预防性治疗,并指导学校做好预防性治疗的管理和评价工作。对于不接受预防性治疗者,应在首次筛查后3月末、6月末、12月末对其各进行一次胸部X光片检查。

4. 环境消毒。对肺结核患者到过的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餐厅等场所,以及使用过的物品进行消毒。可采用紫外线照射或化学消毒法进行空气消毒和物表消毒。

分享到:
版权声明:
1、大众健康报网页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报导、图片、声音、录像、图表、广告、域名、软件、程序、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的版权均属大众健康报网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大众健康报网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引用、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大众健康报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大众健康报网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凡本网注明“来源:大众健康报”或带有大众健康报LOGO、水印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频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大众健康报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单位和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
相关链接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