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健康网 > 健康科普
热点排行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的诊治
2024-03-29 10:50:29
作者:侯俊
作者单位:广西玉林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

病因:先天性马蹄内翻足具体病因理论繁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观点。

1、遗传 Lochmiller报道,24.2%患者有家族史。

2、骨骼异常 一些研究认为是胚胎发育阻滞的结果,肌肉、肌腱和骨骼异常发育,可能是由于足的正常发育在妊娠第8周时受到干扰。

3、神经、肌肉异常 有些学者认为是胎儿早期肌力不平衡的结果,而肌力的改变是有神经异常为基础的。

4、软组织异常学说

5、血管异常

6、区域性生长紊乱

7、子宫内发育阻滞学说

[临床表现】

畸形严重者踝与距下关节跖屈畸形明显,距骨跖屈,可从足背侧皮下摸到突出的距骨头。因跟骨后端上翘藏于胫骨下端后侧,足跟似乎变小,乍看似无足跟而呈棒形,故称棒形足。畸形较轻者,足跟大小接近正常,踝及足背外侧有轻度皮肤皱褶,小腿肌肉萎缩变细不明显。

【辅助检查】

X线检查应包括足前后位和高度背伸位的侧位片。正常足的正位片上,距骨长轴延长线经舟骨和楔骨达第1跖骨,而跟骨长轴的延长线达第4跖骨,两线相交呈20°~40°(跟距角);侧位片的距骨长轴与跟骨长轴相交呈35°~50°(跟距角)。马蹄内翻足的正位片跟骨距骨相叠,且均朝向第5跖骨,其跟距角缩小或消失;侧位片示跟距角<35°,一般位20°或更小。正位和侧位的跟距角数值之和为跟距指数。

[治疗原则]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的治疗越早越好,应在出生后即开始进行。新生儿时期是治疗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的最好时机,治疗目标是早期、完全矫正畸形并维持矫正至生长停止。治疗的方法包括非手术治疗和手术治疗。

1、非手术治疗

以前,医学界对于先天性马蹄内翻足,曾经广泛推崇2-3岁后手术治疗方法。由于治疗时间太晚,手术创伤较大,足部组织损伤较大,往往造成关节僵硬、行走性疼痛、骨性关节炎等,综合疗效不尽如人意,远期的功能结果多存在很多问题,影响足踝部的活动和患者的生活质量。近年来世界大多数学者已在下列问题上达成共识:先天性马蹄内翻足如能早期适当处理,大多可获得较好的畸形矫治;如不治疗,则将终生残疾,影响生活和工作。当今国际上最受关注的是美国Iowa大学的Ponseti教授倡导的先天性马蹄内翻足Ponseti治疗法,经过数十年的随访研究,远期效果好,绝大多数都能治疗成功,甚至能实现完全正常足的目标。得到世界多个国家医学同行的广泛认同,成为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治疗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的简单、经济和有效的方法。Ponseti方法通过轻柔的手法操作,马蹄足的所有畸形可同时得到矫正,其主要包括早期连续石膏矫形加经皮跟腱松解术(创伤非常小)以及辅以足外展矫形支具佩带。矫形石膏每周更换一次,共需4-6次。经石膏矫形及跟腱松解后,一定要及时佩戴支具方可获得良好效果。

马蹄内翻足矫形支具常用的是Denis-Brown支具,它的基本原理是将患足置于外展和外旋位置,实际上,这是一种矫枉过正位置。然后。通过一个连接杆(横梁)和对侧足连接,这样才能维持住矫正位置。而患足的外展外旋位置可以通过足底的旋钮调整和固定。但有一个基本要求:患足外展要达到60~70度,正常足要外展30~40度。抱孩子的时候,可用手托住Denis-Brown支具的横梁。较大的孩子可以使用踝足支具。

支具使用的时间:头三个月每天要穿戴23小时,以后的2-4年每天晚上和中午孩子入睡时佩戴。在学走路阶段,可以去掉支具,让孩子轻松学习走路,或者使用踝足支具。

马蹄内翻足矫形首先要采用手法按摩和石膏矫形,但是马蹄内翻足矫形效果的维持取决于矫形支具的正确使用与否。正确使用矫形器可以得到很好的恢复,防止复发。

2、手术治疗

主要是用于非手术治疗畸形矫治不满意或复发病例和较大儿童未经矫治的病例。由于对马蹄内翻足畸形病理认识的差异,也针对不同畸形程度和病理类型,目前常用的手术治疗方法有以下几种:1、软组织手术和骨性手术;2、软组织与骨性相结合的手术;3、后内侧松解手术和内外侧松解手术;4、早期矫正畸形、建立肌力平衡的手术;5、四维相矫治马蹄内翻足畸形术。

分享到:
版权声明:
1、大众健康报网页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报导、图片、声音、录像、图表、广告、域名、软件、程序、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的版权均属大众健康报网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大众健康报网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引用、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大众健康报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大众健康报网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凡本网注明“来源:大众健康报”或带有大众健康报LOGO、水印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频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大众健康报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单位和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
相关链接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