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健康网 > 健康科普
热点排行
做好行风建设,助力“医”路清风
2024-04-24 11:37:38
作者:胡贵先
作者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伍仲珮纪念医院
王大爷由于行为异常、易怒、记忆力下降,住入本院老年科,经过检查,确诊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腔隙性脑梗死及脑萎缩。王大爷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经常出差,不能及时到医院陪护。负责治疗的主治医生一直在观察着王大爷的情况,细心地指导饮食,耐心地做好心理辅导,主治医生也时常跟王大爷的儿女联络,告知王大爷的情况,让儿女不要担心。最近王大爷的儿子抽出时间从外地赶回来,见到自己父亲病情平稳就放心了。与主治医生交谈期间,王大爷的儿子掏出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红包悄悄塞到主治医生手中,主治医生万般推脱,王大爷儿子直接把红包塞给主治医生后离开医院。无奈之下,主治医生将这2000元充进了王大爷的住院账户中,作为他的治疗费用。“治病救人,本来就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在医院里,患者能受到精心的照顾,患者及家人的信赖与了解,才是我们最大的欣慰。”王大爷的主治医生表示,救死扶伤本就是医护工作者应该尽的义务。

这种情况,在医院中每天都在发生。很多患者认为,只有给医生送了红包,医生收下了,才能够给予自己更好的治疗。实际上,为患者提供优秀的诊疗服务,本就是医护人员的义务。在行风建设的不断推进之下,当前医疗行业的风气已经得到有效地纠正,收受红包事件得到了遏制。医务人员恪守本分,积极参与行风建设,助力“医”路清风,营造良好的医患关系,应从以下9个方面做起: 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医护人员应根据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严格禁止使用职务便利获取提成,禁止统方商业化;不得在就医单位所属的医联体的其它医疗单位和实行“双通道”的“定点药房”以外,推荐患者去某一特定地点购买药品、器械等;禁止对病人进行商业宣传和推销以获取个人利益;严格禁止从网上收取任何与开具处方相关的收费。

2.严格遵守诚实信用,不得参与诈骗骗保活动

要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合理合法地运用医保基金,严格按照医保协议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及时向病人说明所用药品的费用在医保报销范围之内。严禁诱导或者帮助他人冒用他人的名义或者虚假就医、购买药品,或者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者与他人串通伪造报销凭证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3.依法执业,不得实行超治

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要对病人解释病情,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严格禁止为了提高医院效益或牟取个人利益而进行的过分诊疗、过分检查,加重病人的经济负担。

4.遵守工作程序,不违反规定,不收受捐款

如有捐赠,应按照法律规定收取。禁止医务人员以个人或集体名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捐赠,并因此而有差别对待。

5.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将病人的个人信息透露出去

保证医院病人资料的安全性,严禁违法采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和买卖病人在医疗场所提供和生成的个人资料和医疗资料。

6.遵守诊疗要求,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转诊病人

依据病人需求提供医疗信息,使用医疗资源,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除非有必要,可以在医联体内部进行转诊,否则,禁止通过网络或者线下方式,以获取私利为动机,将病人介绍到定点医院。

7.在不损害医疗服务公正的前提下,维持诊疗秩序

在医疗服务中,要秉持公正的理念,共同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禁止以号源、床源、紧缺药品及其他医疗资源为借口,利用检查、手术等诊疗活动谋取利益。

8.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杜绝收受患者的“红包”

医护人员应恪守医德,严格要求自己。禁止向病人和家属索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票和其他理财产品。不得参与其安排、组织或支付任何费用的宴会、健身、娱乐等活动。

9.严格遵守交往原则,拒绝接受企业的任何形式的回扣

奉公守法,坚守职业道德底线。禁止接受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用品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回扣;不得参与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任何费用的宴会、健身、娱乐等活动。

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医疗行业内部不断深化行风建设,我们能够迎来更加清朗的医疗环境,不仅提升医疗服务质量,还重塑了社会对医疗机构的信任。让我们携手前行,持续推动行风建设,确保“医”路清风。

分享到:
版权声明:
1、大众健康报网页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报导、图片、声音、录像、图表、广告、域名、软件、程序、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的版权均属大众健康报网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大众健康报网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引用、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大众健康报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大众健康报网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凡本网注明“来源:大众健康报”或带有大众健康报LOGO、水印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频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大众健康报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单位和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
相关链接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