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健康网 > 健康科普
热点排行
患者就医时有哪些合法权益?
2024-05-31 10:35:25
作者:张昕奇
作者单位:梧州市工人医院

患者的权益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患者的权益应该得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可以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包括哪些呢?本文将带大家一起来了解。

获得适宜的诊疗

获得适宜的诊疗是患者就医时所享受的最基本的权益。首先,无论患者是何性别、国籍、民族、信仰、职业、社会地位,就诊时都应当被医务人员平等对待,平等享受诊疗,受到医务人员细致周到、礼貌耐心的诊疗服务。二是患者有权要求在干净、安静的环境接受诊疗,有利于疾病的治疗。三是享受符合与当时诊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包括但不限于: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药品等。

知情同意选择

患者就医时有权了解为其提供诊疗、护理的医务人员的信息、自身疾病的诊断、诊疗方案、替代诊疗方案的有关情况、手术、特殊操作治疗的益处、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预后、病情进展、费用情况、临床实验等,而且可提出要求医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解释时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使患者能充分了解其意思。知情告知从接诊开始,贯穿于诊疗的每个过程,直至完成诊疗离院。

在获得知情后,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自由选择治疗和拒绝治疗的权利。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务人员、诊疗及护理的方案;患者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患者拒绝治疗时,医生应明确告知患者拒绝治疗的危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提出自动离院(但须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如签署《自动离院同意书》及其他对其自行出院及后果自负责任的承诺、声明)。

隐私被保护

患者隐私权,指在诊疗过程中患者拥有的保护其自身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患者隐私的内容除了患者的病情,还包括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只向医师透露公开的、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其他缺陷或者隐情。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患者隐私。医务人员不得向他人、媒体第三方等公开患者的病情、隐私、个人相关资料及诊断治疗过程中的一切情况;医务人员也不应在公开场合,如电梯等讨论患者的病情。在诊疗时因各种原因需拍摄患者照片的,都需要征求患者的同意。患者有权对其接受检查、治疗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医务人员根据诊疗需要开展床边会诊、病情讨论时,患者可要求不涉及其诊疗的医务人员回避;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诊疗或病案质控人员阅读。为了保护女性患者的合法权益,当由异性医务人员对女性患者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格检查、治疗时,有权要求有第三者在场。

通常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病情依法享有隐私权,但也有除外情形。例如:如果患者提出的保密内容有违国家法律规定,或者对患者健康恢复不利、或有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则应向患者说明保密的不利影响,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医务人员接诊传染病患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报传染病就属于此类情况。另外,当公安部门、司法机关、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依照其职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提取患者病情信息、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也应当依法配合。

监督自己的诊疗及护理权益实现

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有权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其所实施的一切诊疗护理行为,同时包括医疗费用问题,无论由谁支付患者的医疗费用,患者都有权审查其支付的医疗费用清单,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

如果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中存在过失并造成患者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权益受到损害时,或患者提出的正当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时,患者有权向医院提出质疑或依法申请调解、提起诉讼,并要求获得相应损害的赔偿。

尊重患者宗教信仰

在诊疗的过程中,患者的宗教信仰应得到尊重。医务人员应主动了解患者的民族和有无宗教信仰情况,充分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于患者提出的关于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合理要求,在客观条件允许和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应积极配合,尽量满足。

分享到:
版权声明:
1、大众健康报网页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报导、图片、声音、录像、图表、广告、域名、软件、程序、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的版权均属大众健康报网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大众健康报网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引用、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大众健康报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大众健康报网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凡本网注明“来源:大众健康报”或带有大众健康报LOGO、水印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频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大众健康报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单位和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
相关链接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