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精神疾病患者恋爱、婚姻问题。专家指出:对精神病患者的婚育一律采取制止态度,这是时代进步、文明程度提高所不可取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可循的。
“在正常的恋爱、婚姻和组建家庭面前,精神疾病患者确实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专家介绍,之所以说这个问题复杂,症结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常见精神病的发病与遗传有很大的关联;心理疾病的治疗,转归和预后方面,目前还缺乏令人满意的结果;大部分精神类药物对胎儿生长发育不利,对哺乳中的宝宝也不利;病人的病情无论对家庭、社会还是后代都有一定的近期或长期影响;涉事患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能力有所下降。所以,他(她)们的生育,不可能像健全人一样,是优生优育的。
目前,公认的精神疾病的发病机理和遗传方式还没有明确和显露出来,期望提高优良基因质量的方法还在摸索之中。但已经治愈的精神病患者要结婚,在婚姻法上是允许的,也没有什么可以指责的地方。精神病人在康复中,有结婚的要求,是情理上的事情,也是他们社会功能恢复正常的一种表现。
能建立婚姻家庭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占近一半,他们的结婚率为47.4%,而预后的婚姻状况好的往往更好。需要强调的是,一定要让患者及家属了解、掌握结婚、生育中的不利因素,从而有效地提高人类的遗传素质,正确的舆论引导和科普宣传至关重要。那么,哪些情况的精神病患者不宜结婚呢?
医生提出五点意见
1.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男女不宜通婚。患病双方结婚后所生子女的患病风险、重性精神疾病的复发率高、预后差、抚养子女的能力低下和缺乏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抑郁症)的发病与遗传关系密切。
2.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男女双方成员,不宜通婚。虽然这些人没有表现出精神异常,但由于父母给他们带来的遗传复因累加,导致他们的发病风险“水涨船高”,因此,患重性精神病的风险很大,携带精神病的遗传因素很多。
3.当事人患严重精神疾病期间,婚姻关系应暂缓。一方面,《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医生对发病期内患有相关精神疾病的,经婚前医学检查后,应当出具医学意见;男女双方准备结婚的,要暂缓办理。另一方面,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间,无论在夫妻间、家庭中,都难以进入角色,缺乏对恋爱、婚姻所承担的义务、责任和权力的责任和行为能力,不能正确地进行自我保护和执行。
4.精神病人变慢病或慢病不适合结婚。除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患病期间不能结婚、社会适应能力和自理能力大打折扣、对家庭缺乏或不能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外,他们的病情也进入了慢性和衰退期。2年以上的巩固治疗病愈后要暂缓结婚大家都知道,精神疾病是非常容易复发的。
5.另外,早婚的害处也绝不容忽视。从精神医学的角度来看,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敏感年龄”的中国,21岁以下者占全国人口的一半。即青年时期多发生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故不宜提倡早婚,无论已患或未患。
精神病患者的婚姻问题——离婚
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不能自行办理离婚手续的,需由其指定的监护人代替履行各种法定手续,由其家属、单位组织和司法部分共同认可。否则,没有能力签字的精神案件当事人签字的文书一律作废。
仅以“感情破裂”或“忍无可忍”为由提出离婚早诉的精神病人配偶,在提交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下,至少应承担以下三种情况的举证责任:1.精神病发生的经过和婚前疾病;2.精神活动表现和婚姻生活中的诊断、治疗;3.是不是现在的心理状态带来了阻碍,对家庭生活造成了危害。如果结婚后一方出现精神疾病,则配偶原则上有抚养、照顾病人的义务,这是根据《婚姻法》“夫妻双方有相互抚养义务”的规定,考虑到以往夫妻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但实际生活中需要兼顾对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维护精神病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