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健康网 > 健康科普
热点排行
警惕!无声无息的听力杀手 —— 职业性噪声聋
2025-04-01 10:19:04
作者:张辰辰  
作者单位:大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3年,一则新闻引发了广泛关注:某知名制造企业的一名员工因长期在高噪声环境下工作,被诊断为职业性噪声聋,最终获得工伤赔偿。这名员工在工厂工作了近十年,每天暴露在超过85分贝的噪声中,却从未佩戴过听力保护设备。他的案例并非个例,职业性噪声聋正成为许多行业员工的“隐形健康威胁”。

什么是生产性噪声?如何分类?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频率和强度没有规律,听起来使人感到厌烦的声音,称为生产性噪声或工业噪声。生产性噪声除了影响劳动者外,也是常见的环境噪声来源之一。

噪声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按照来源,生产性噪声可以分为:

1.机械性噪声 由于机械的撞击、摩擦、转动所产生的噪声,如冲压、切割、打磨机械等发出的声音。

2.流体动力性噪声 气体压力或体积的突然变化或流体流动所产生的声音,如空气压缩或释放(气笛)发出的声音。

3.电磁性噪声 指由于电磁设备内部交变力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声音,如变压器所发出的声音。 什么是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噪声聋,是由于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长期暴露于高强度噪声环境中导致的听力损伤。它是一种慢性、进行性的感音神经性耳聋,通常表现为双侧对称性听力下降。初期可能只是对高频声音的敏感度降低,但随着时间推移,听力损失会逐渐加重,甚至影响日常交流。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数据,全球约有4.3亿人因职业性噪声暴露而面临听力损失的风险。尤其是在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高噪声行业,职业性噪声聋的发病率显著高于其他行业。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与分级

根据我国《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需要有明确的噪声接触职业史,有自觉听力损失或耳鸣等其他症状,听力曲线为感音性耳聋,结合动态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生学调查,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力损失,方可进行诊断。诊断分级为:

1.轻度噪声聋:高频听力下降,平均听阈在26~40分贝(dB);

2.中度噪声聋:平均听阈在41~55分贝(dB);

3.重度噪声聋:平均听阈≥56分贝(dB)。 职业性噪声聋的预防措施工业生产过程中,噪声是最常见的职业危害之一。虽然现阶段完全消除噪声既不经济,也不现实,但职业性噪声聋的危害是完全可以预防的。以下是一些有效的预防措施:

1.工程控制:企业应优先采取工程措施,如安装隔音设备、改进机械设备以降低噪声源强度,或通过调整工作流程减少员工暴露时间。

2.听力保护设备:在高噪声环境中,员工应佩戴合适的听力保护设备,如耳塞或耳罩。这些设备可以有效降低噪声对听力的损害。

3.定期听力检查: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定期的听力检查,以便早期发现听力损失迹象,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4.健康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对噪声危害的认识,培训他们正确使用听力保护设备,并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5.法律法规的遵守:各国对职业噪声暴露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工作场所的噪声限值为85分贝(8小时等效声级)。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

职业活动中感觉得了职业性噪声聋怎么办?

如果您有明确的噪声接触职业史,有自觉听力损失或出现耳鸣等其他症状,可能是职业性噪声聋的早期信号。以下是应对措施:

1.及时就医: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申请职业病诊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可向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若确诊为职业性噪声聋,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噪声聋属于不可逆性疾病,确诊后需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进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该鉴定将听力下降程度分为七级,从重到轻依次为四级至十级伤残。

3.维权途径:如果企业未提供足够的噪声防护措施,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职业性噪声聋是一种“无声的疾病”,它的危害往往在不知不觉中累积。然而,通过科学的预防措施和有效地管理,我们可以显著降低其发生率。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应高度重视噪声对听力的危害,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记住,保护听力不仅仅是戴上耳塞,更是对自己未来生活质量的一种投资。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在高噪声环境中工作,请务必提高警惕,采取有效措施,远离这一“无声杀手”。

分享到:
版权声明:
1、大众健康报网页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报导、图片、声音、录像、图表、广告、域名、软件、程序、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的版权均属大众健康报网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大众健康报网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引用、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大众健康报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大众健康报网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凡本网注明“来源:大众健康报”或带有大众健康报LOGO、水印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频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大众健康报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单位和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
相关链接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等